政策解读 | 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直击试点目标及申报条件要点

来源: 日期:2023-8-29

 

 

背景

INTRODUCTION

 

生态环境部

 

8月25日,生态环境部等八部门发布了关于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持续实施《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积极探索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路径和模式,有效提升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决定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

 

PART 1

 

政策背景

 

尽管2017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了28个城市,启动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

 

但总体来看,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仍任重道远,当前仍存在对气候风险认识不足、工作机制尚不完善、资源投入和行动力度亟待加强、适应能力亟待提升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以进一步探索和总结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路径和模式,提高城市适应气候变化水平,并为积极推进全球适应气候变化进程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PART 2

 

试点目标

 
 

到2025年

 

优先遴选一批工作基础好、组织保障有力、预期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试点城市先行先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纳入试点城市重点工作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机制基本完善,重点领域适应行动有效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经验得到有益探索。

 

到2030年

 

试点城市扩展到100个左右,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经验得到有效推广并进一步巩固深化,城市适应气候变化理念广泛普及,城市气候变化风险评估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明显提升。

 

到2035年

 

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经验得到全面推广,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

 

PART 3

 

申报对象

 

试点申报城市一般应为地级及以上城市,同时鼓励国家级新区申报。

 

PART 4

 

申报要求

 

申报城市应按照试点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填写《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申报表》,并编制《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由试点申报城市人民政府提交省级生态环境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