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4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24-5-15
PART 1
碳排放单位范围

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纳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2023年度碳排放单位名单的通知》(京环发〔2024〕4号)确定的碳排放单位范围执行。

PART 2
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及配额核发
01
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电力生产业、水泥制造业、石油化工生产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服务业等行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按照《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电力生产业》(DB11/T 1781-2020)等8个地方标准(具体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地方标准)执行。重点碳排放单位中数据中心和热水炉的核算边界、道路运输业报告要求等按照附件1执行。

鼓励重点碳排放单位使用绿电,重点碳排放单位2023年度通过市场化手段购买使用的绿电碳排放量核算为零;后续将进一步完善碳排放核算与绿电消纳机制联动。

02
配额核发

按照《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案》核发本市碳市场2023年度配额。配额将按照免费和有偿两种方式发放,免费为主、有偿为辅。重点碳排放单位免费发放配额按照行业核算方法核定,设置配额富余和亏缺20%上限,有关细则详见附件4。

03
碳普惠项目管理

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鼓励具备条件的机构根据方法学开发实施碳普惠项目。经审定签发的项目减排量可按相关规定用于碳排放抵销。

PART 3
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01
碳排放报告、月度信息化存证及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报送

✍ 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要求。

按照《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要求》(见附件1),核算本单位2023年度碳排放数据,编制初次碳排放报告,于2024年6月15日前通过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平台报送。

重点碳排放单位在每月结束后20个自然日内,通过管理平台上传月度燃料消耗量、购入使用电量以及排放报告辅助参数等数据及支撑材料。各区生态环境部门须在报送截止日起10个自然日内完成质量检查工作。

✍ 一般报告单位报送要求。

一般报告单位须于2024年7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2023年度碳排放报告。各区生态环境部门须在报送截止日起30个自然日内完成数据质量检查工作。

02
碳排放核查及配额调整申请

重点碳排放单位自行委托核查机构通过管理平台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核查机构应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见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见附件3)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

03
碳排放量核定及配额发放

✍ 碳排放量核定。

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2023年度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抽查结果,于2024年9月15日前完成重点碳排放单位碳排放量核定工作。

✍ 配额发放。

市生态环境部门将于2024年7月15日前完成免费配额预发、9月15日前完成免费配额核发,不定期开展有偿配额发放。

04
碳排放配额清缴

重点碳排放单位可使用碳减排量抵销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当年核定碳排放量的5%。

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2017年3月14日前已获得国家备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于2024年12月31日前可用于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2025年1月1日起不再用于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

PART 4
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
01
落实数据质量管理主体责任。

重点碳排放单位要提高碳排放数据的准确性。碳排放报告、核查报告、数据质量控制方案、配额申请材料均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正式提交。

02
提升核查数据质量。

核查机构应加强核查数据质量管理,对核查报告质量负责。市生态环境部门建立核查工作质量评价机制,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抽查等检查方式,对核查机构内部管理情况、公正性管理措施、工作及时性和工作质量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予以公开。抽查与核查排放量差异超过1000吨或10%以上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将对核查机构予以提醒。

03
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

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的月度数据及支撑材料的质量检查、年度核查报告的初步检查,以及一般报告单位的排放报告检查工作,识别异常数据,查实并指导碳排放单位及时更正。

PART 5
保障措施

加强统筹协调,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做好技术支撑,督促碳排放单位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加强监督执法。强化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核查报告和逾期未清缴的碳排放单位,将依法处理。

落实工作经费保障,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

加强宣传培训,指导和督促碳排放单位、核查机构开展碳排放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